广立微: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18: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 转 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74 号
致: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广立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微”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会议
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
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浦沿街道潮涌路1095号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0人,代表股份数为87,457,65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07%(公司总股本为200,281,088股,剔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218,519股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7,062,569股)。其中,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69,794,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41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5人,代表
股份数为17,662,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35人,代表股份数为1,279,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34人,代表股份数为1,278,72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
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87,374,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046%;
反对 71,500 股,弃权 11,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9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94%;反对 71,500 股,弃权 11,9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                   李聿奇:
                       路   悦: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广立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