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6 证券简称:森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东流先生主持召开。
(五)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9 人,代表股份 196,29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57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
表股份 195,8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18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42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6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9,48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5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423,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8%;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8%;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晓剑、金伟影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