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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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
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以
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
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5:00 在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
区府左路凯莱大饭店 B1 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所持股份总数 121,166,1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00%。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740,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038%,其均为公
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含
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96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0,425,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63%。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含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在内的投票结果统计表。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20,159,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691%;反对 84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432,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0741%;反对 8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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