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3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川科技”或“公
司”)本次拟减持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的 7.2283%;
本的 3.0368%;
股本的 1.7353%;
(原名称为衢州禾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5 年 9 月名称发生变更,以
下简称“晴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 13,919,9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177%;
(以下简称“衢州禾杰”)持有公司股份数 2,098,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95%;
(以下简称“衢州禾鹏”)持有公司股份数 1,738,3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11%;
前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且已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大股东、董事、副总经理项亨会先生,公司董事、总
经理徐晓杰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鄢鹏飞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
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项亨会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总数的 25%;徐晓杰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146,496 股,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比例的 0.7592%,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鄢鹏飞先生
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655,141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4338%,不
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资金分配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晴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
禾杰合计拟减持不超过 4,530,409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3.0000%。其中,
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1,510,136 股,不超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00%,
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3,020,273 股,不超公司总股本比例
上述减持计划将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减持
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项亨会先生、徐晓杰先生、鄢鹏飞先生、晴川投资、衢
州禾鹏、衢州禾杰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
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项亨会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0,915,688股
持股比例 7.2283%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0,915,688股
股东名称 徐晓杰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4,585,987股
持股比例 3.0368%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4,585,987股
股东名称 鄢鹏飞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2,620,564股
持股比例 1.7353%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2,620,564股
股东名称 衢州晴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3,919,927股
持股比例 9.2177%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3,919,927股
股东名称 衢州禾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2,098,353股
持股比例 1.3895%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2,098,353股
股东名称 衢州禾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738,343股
持股比例 1.1511%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738,343股
股东名称 王项彬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22,380,658股
持股比例 14.8203%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22,380,658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王项彬 22,380,658 14.8203%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衢州晴川创业投资合伙企 长王项彬先生系晴川投
业(有限合伙) 资、衢州禾杰、衢州禾
衢州禾杰企业管理咨询中 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一组 2,098,353 1.3895%
心(有限合伙) 因此王项彬与禾川投
资、衢州禾杰、衢州禾
衢州禾鹏企业管理咨询中
心(有限合伙)
合计 40,137,281 26.5786%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项亨会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2,728,922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807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510,136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728,922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2 月 11 日~2026 年 3 月 1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徐晓杰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146,496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7592%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146,496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146,496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2 月 11 日~2026 年 3 月 1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鄢鹏飞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655,141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4338%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655,141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655,141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2 月 11 日~2026 年 3 月 1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衢州晴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4,530,409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3.000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510,136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020,273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2 月 11 日~2026 年 3 月 1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资金分配需求
股东名称 衢州禾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2,098,353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3895%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510,136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098,353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2 月 11 日~2026 年 3 月 1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资金分配需求
股东名称 衢州禾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738,343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151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510,136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738,343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2 月 11 日~2026 年 3 月 1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资金分配需求
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项彬先生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注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晴川投资、衢州禾鹏、衢州禾杰合计拟减持不超过
过 1,510,136 股,不超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00%,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
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
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在本人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
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累积使用。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
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
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
持价格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
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