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
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五条 证券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
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
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
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
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附件:《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附件: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登记
序 与上
号 证件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市公 关系 关系
姓名 国籍 职务 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 知情内容 知悉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类型 号码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司的 人 类型
关系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
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
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
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事务办
公室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