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
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非日常经营性)的决策权限
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
权利)、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表:
交易指 交易额度(且)
标对比 审批机关(人)
比例 绝对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 不超过 50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涉及的资产
计报表总资产 10% 5000 万元以上 董事长审批
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10%以上但
评估值的,以 董事会审批
不到 50%
高者为准)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50%以上 股东会审批
交易标的(如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 不超过 50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股权)涉及的
计报表净资产 10% 5000 万元以上 董事长审批
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10%以上但 董事会审批
值和评估值 不到 50%
的以高者为
准)、成交金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50%以上
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 股东会审批
用)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 不超过 30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交易标的(如 计报表营业收入 10% 3000 万元以上 董事长审批
股权)在最近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 10%以上
一个会计年 董事会审批
度相关的营 但不到 50%
业收入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 50%以上
股东会审批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不超过 1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交易产生的
利润、交易标 计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 10% 100 万元以上 董事长审批
的(如股权) 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
在最近一个 董事会审批
会计年度相 10%以上但不到 50%
关的净利润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 50%以上 股东会审批
上述利润指标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已经按照上述条款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按照《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公司发行(包括增发)股票和债券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公司发行(包括增发)股票和债券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其他非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等)按如下决策权
限审批: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对外赞助、捐赠相关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的,由总经理审批;在 5%以上但
低于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在 10%以上但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50%
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上述利润指标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
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
权。董事长依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公司利益,并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备案。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一)银行授信或融资
(1)同一银行授信额度在 200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2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董事长审批。
(2)单笔银行融资(包括签发承兑汇票、开立进口信用证敞口部分)金额在
(二)采购、销售等日常业务类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需及时披露;
(2)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需及时披露;
(3)公司其他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签署,
(三)公司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
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
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
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议案。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