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2182号
致: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
兴龙、徐佳雯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
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浙江众鑫环
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
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
道仁和路1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滕步彬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1人,该等
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8,802,9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9%。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333,124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77.5959%。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
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时由股
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
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9,33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3%;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529,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
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