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 上海九百ESG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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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ESG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ESG(环境、社会及治理)管理,积极履行 ESG 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
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ESG 工作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及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
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
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与投资者、员工、合作
伙伴、客户、社区组织、政府及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工作职责,
评估公司 ESG 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
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
致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公司 ESG 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其执行
情况,确保与公司长期愿景及股东利益相契合;
  (二)审议和批准 ESG 有关的重大事宜并关注 ESG 目标进展;
  (三)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办法;
  (四)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年度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
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ESG 年度报告、ESG 工作方案等;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立 ESG 工作小组,由总经
理担任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
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小组具体推动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有关 ESG 工作的贯彻落实。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各自业务领域具体负
责 ESG 工作开展。
  第九条    ESG 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组织协调和推进公司 ESG 工作开展,筹备 ESG 相关会议。有关重
大 ESG 议题、重要性评估结果、年度报告等,由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 ESG 工作提
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开展利益相关方调研与重要性评估、
提供 ESG 报告编制技术支持、并就相关数据与合规问题提供专业意
见。
  第十一条    公司将履行 ESG 工作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
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应充分考虑 ESG 因素,综合考量后
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
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
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
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相关工作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相
关风险,并针对发现的优化点,审议制定完善措施。相关部门和子
公司应依据公司制度,负责组织改进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 ESG 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并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
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
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对该相关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
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相抵触时,则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及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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