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以及《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无视风险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
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
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无视风险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
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
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
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无异议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公司董事会认
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
额相适应。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一般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
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
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
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
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
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
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
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拟订修订草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