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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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 LTD.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连)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保证公司与关联人/关
      连人士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
      务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
      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
      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
      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
      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
      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
      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
      则应该仅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连)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连)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
      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连人士和关联(连)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七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
             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
       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
        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
        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
        (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
        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
        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
        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
        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
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
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
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
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
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
(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
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
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
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
托人”);或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
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公司旗下任
何附属公司;或
(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
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
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
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
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
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
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
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
任何间接权益;或
(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
        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
        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 10%;
        或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
        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
        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 100%的总资产、
        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
        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
        的替代测试。
        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
        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连人士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确认公司的关
       连人士名单、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
       其所确认的关连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应结合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关连人士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人/关连人士及关联(连)关系加以
       判断。
               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
第十四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
       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
       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关连
       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
        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
        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
        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
        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
       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
       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九)《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关连交易。
第十六条   关联(连)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关连人士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关连人士的关联(连)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连)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十八条   关联(连)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人/关连人士之间发生的关联
       (连)交易涉及的交易价格。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可参照以下原
       则:
       (一)关联(连)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
       露;
       (二)参考《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
       交所不时发布的指引信等)。
            第五章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议批
       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
       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标准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
      见。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于《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
      《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
      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
      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
      用)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十
      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该等交易应合并计
      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
      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相关规定并履行适当的要求。如果关
      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或会构成一项反收购
      行动,该合并计算期为二十四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
      算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
      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
      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大量参与一项
      新的业务。
      公司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
             第六章   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
       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
       长,由公司董事长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
       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
       列程序审议:
       (一)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定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
             联交易协议;
       (二)   经董事长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应当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
             审查和讨论;针对重大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由
             独立董事发表是否同意的意见,并且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还
             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四)   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连)
       董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和关联程度。
       董事会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连)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连)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连)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者在交易中占
      有重大利益(如《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连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关连人士进行日常关联(连)交易时,按照下列规
      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连)
            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关连人士签订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六条 日常关联(连)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
      决策程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七章   关联(连)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
       项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于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足”均
       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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