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辉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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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责任追究程序如下:
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
等;
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
行审核;
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
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的权利;
督促裁决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影响的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组
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认真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以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
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
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
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当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认真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如下:
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
等;
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
行审核;
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
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的权利;
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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