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研: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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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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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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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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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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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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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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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
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应在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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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提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
签名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六)证券部负责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
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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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的有
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履行报告义务。
  (二)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
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
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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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
成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其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专门人员代表其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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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
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
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披露及保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专门人员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
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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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专门人员完成。
  (一)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
露相关公告。
  (二)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相应的
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四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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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
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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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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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第七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审部
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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