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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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
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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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人员予以纠正;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讼;
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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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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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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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
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二十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在保障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电话
/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召开会议,也可采用现场与通讯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
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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