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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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首席科学家、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
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
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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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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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
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在保障委员能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电话/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
通讯设备)召开会议,也可采用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
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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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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