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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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控制制度,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
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及其他资源配备;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公司财务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
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
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
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通过与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结合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
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选聘,指以公开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
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审计机构符合公司选聘要
求的情况下,公司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
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
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要求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
理由;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符合聘用条件并履行本制度规定
决策程序的,到期可予续聘。
  业务约定书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
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包括:
  (一)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对其审计工作
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拟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
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并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发出股东会会
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议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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