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权的股份数 92,807,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07%。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5,954,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852,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852,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 人,代
表股份数 6,852,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2%。
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381,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420%;反对 1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50%;弃权 30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27,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68%;反对 1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27%;弃权 30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刘嘉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
证,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
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