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
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
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
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险;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八)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
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
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同时将相
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管理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
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
其职权管辖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其职权管辖范围
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对应
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
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应根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