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
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九条 公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资料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前报送至深交
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
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
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
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
时递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
完成。
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
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管理机构、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投资
者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
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
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投资者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有关活动;关注公众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
第十七条 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存公司股东名册
资料、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公司
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第十八条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前述人员遵守证券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协调为公司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二十条 履行董事会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管理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证券管理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
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
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若有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