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
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
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5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
略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紧
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等方式发布。以电子形式发布的会议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被通知人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提出的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未指定会
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含 2/3)出席方可举行(含通讯
方式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
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各委员如无异议,应予会议决议、会
议纪要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单独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