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望时代: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董事会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0: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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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须严格根据公司的授权流程以
及本制度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
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 6 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
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
合。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
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
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
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
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条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可以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得从事以
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将合
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
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在
进行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交易总额未达到前款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党总支扩大会
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
品交易,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属于上述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达到前款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证券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根据审批权限,逐级递交
公司党总支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和董事会(董事长)或/和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根据审批权限,逐级递交公司党总支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和董事
会(董事长)或/和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按照本章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
事项;达到本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及衍生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
额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
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
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实施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与控制: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投资方案,经董事会审
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指定证券投资人员进行具体操作。
  (二)公司证券投资人员在股东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合规决
策程序并最终由总经理签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等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资金调拨单及相关决议安排负责资金的汇划,安
全、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人员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分析市场走势,对已
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党总支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证券投
资交易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证券投资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证券
投资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及时报公司党总支扩大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
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
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人员须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每季度结
束后十日内,证券投资人员应编制公司证券投资交易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投资交易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衍生品交易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
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
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证券及衍生品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
衍生品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
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资金划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
开设的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
交易。
  第二十七条 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交易需要,
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交易具体操作
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
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管理。资金
进出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完成后,证券投资及衍生品
操作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管理部作为记
账凭证。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由于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
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理论知识及丰
富的实操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
关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
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人员与
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
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
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一)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报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交易情况,以
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
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
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
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
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
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
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报送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
交易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进展和风险
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
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
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
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
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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