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范围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
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
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
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存在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
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
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三条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的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
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
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形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