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聚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会批准,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应当
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各项财务指标均在下列标准范围内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享有决策权: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九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
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
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四)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四)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信以及现场和电
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请求立即验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验票。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
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
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
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四) 会议议程;
(五) 董事发言要点;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
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
权理由。
第三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
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
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
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履行职责;
(三) 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 最近 3 年曾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与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
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
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包含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按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
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
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和通讯方式。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
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并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
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超过”、
“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