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在董
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战略委员会
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列明的职权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
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其他任何事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和表决可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信以及现场和电子通信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如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在特殊或紧急情况
下召开的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期
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所发出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受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
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
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
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
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
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
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
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
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
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
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
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之次
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
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
券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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