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
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
因;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以及其他深
交所规定的内容。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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