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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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宁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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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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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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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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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提
案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
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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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
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
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
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
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
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七条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审
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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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各股东。
召集人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当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业务相关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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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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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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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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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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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理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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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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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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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本条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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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提案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
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
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
照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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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股东可以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在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就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声明,并事
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具有董事、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并就其本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书。
披露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前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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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依
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具体办法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数
目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将其投票权集中投向 1 人或分散投于数
人。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
票多者当选。如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
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
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
— 19 —
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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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为通过提案的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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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
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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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三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
托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会
议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或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
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拒绝退场的,
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
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
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
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
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
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
以拒绝或制止。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
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意见。
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同意
可发言。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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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
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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