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亚 通: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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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日
期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
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应当对董事候选人获
得的选举票数进行排序,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
当选董事。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本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规章等规定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东会决议公
告相关事宜。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要求。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应当披露逐项表决的结果;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应当披露各类别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
果;
  (三)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应当披
露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
对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五)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披露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六)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
选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七)股东会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披露征集到的股
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无法形成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发生异常的具体情形、无法形成决议
的具体原因、争议各方的主张(如适用)、公司治理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
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出现提案未获通过情形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进行特别提示,披露未获通过的提案名称。
  拟将未获通过的提案提交新一次股东会审议的,召集人应当单独披露公告,
在公告中说明该提案被前次股东会否决的情况,提案内容是否符合《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及其理由,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需就该
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对提案进行调整及其理由。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事项需分多个提案进行表决而其中部分提案未获
通过或者提案需进行逐项表决而部分子议案未获通过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明确披露该事项整体上是否认定为表决通过及其理由,与股东会决议同
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括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明确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次股东会变更以往股东会已表决通过提案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进行特别提示,披露两次股东会涉及提案的名称,并索引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披露时间、披露媒体和公告名称。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
先股,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召集人非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该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股东会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相关法律意见的结论应当明确,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未发现”“如果…则…”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的提案,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授权期限内实施。因故
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不实施相关提案的具体原因,是否需要履行相
应的审议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股东会授权到期前相关提案仍未实施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是延期实施还是终止实施,并披露具体原因、后续
安排和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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