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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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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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德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魏苏川律师、李晓娜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这些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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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站发布了《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会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
式及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等事项。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 386 号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司章程》,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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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集人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的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出席与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8 名,代表股份 384,888,47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49.17%。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
资料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身份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核
查确认合法、有效。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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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是《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经核查,公司没有
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
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列入本次股东会
通知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 2 名股东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
司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董事的议案》的议案,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384,657,473 99.9400 201,500 0.0524 29,500 0.0077
出席
中小股东 1,898,423 89.1520 201,500 9.4627 29,500 1.38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事项相符,不存在
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
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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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依法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股东会决议,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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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苏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征 李晓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