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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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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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阳路 1 号
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王琛律师、王浚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与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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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兴阳路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39,459,69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9,047,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16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412,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5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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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具
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9,356,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508%,反对 88,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5527%,弃权 14,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66%。
  表决情况:同意 39,357,4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2175%,反对 87,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2859%,弃权 14,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66%。
  表决情况:同意 39,344,0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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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7,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9683%,反对 87,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2859%,弃权 27,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58%。
  表决情况:同意 39,356,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993%,反对 88,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5527%,弃权 14,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81%。
  表决情况:同意 39,356,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508%,反对 88,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5527%,弃权 14,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66%。
  表决情况:同意 38,585,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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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5173%,反对 144,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9861%,弃权 14,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66%。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无累积投票议案,全部议案均为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审议议案 5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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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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