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掌
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
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
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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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 37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8,984,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47.6159%。
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7,802,573 股。经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资格。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7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82,292 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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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08,824,165 股同意,123,300 股反对,37,4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