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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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公司将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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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8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69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568 名,代表股份
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571
名,合计代表股份 216,339,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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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等。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2,860,358 股同意,3,074,276 股反对,404,8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1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