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沃: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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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由公司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1-2名,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人担任。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
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仅可就相关议题进
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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