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
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沃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检查、监督和评
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价值
的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主要
职责之一是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经济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或兼职
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
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召开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察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管理和核算经济活动的计算机系统及有关电子信息和
资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证明材料,必要时实施审计延伸调查,以获取更有效的审计证据;
(六)对审计工作进行故意拖延、阻挠、拒绝、提供虚假资料等的不配合情况,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
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
督检查;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建设、物资采购、工程招标、项
目风险控制及项目收益性等情况和重要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人力资源部通知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战略审计: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情况进行审计;
(六)境外项目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
(七)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或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活动的监督,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监督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
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情况;
(二)监督公司依据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子公司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
风险管理程序的情况;
(三)监督各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情况;
(四)监督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
文件的情况;
(五)监督公司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的情况;
(六)监督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上述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可以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对相
关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扣减薪酬、降职免职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者有权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
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回避规定;
(六)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
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