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加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证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在违反前述职责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指定
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本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
时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
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
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及时将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
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
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
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
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
(四)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和按照交易所安排
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
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
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
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及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关联交
易”、“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要求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汇集公司
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对外发布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
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
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临时报告的制定、审核、披露程序:
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董事会
秘书履行报告义务,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的
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
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
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主体的
信息沟通。
公司设立投资者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并及时
回复投资者问题。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来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同时应避免参观人员在参观过程中
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安排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解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保密
承诺书,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予以说明。发现特定对象已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 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非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
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
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
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
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
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
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