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稳定
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经营决策: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
易耗品,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交易
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均分别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股东
会决策标准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由董事会决
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
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具体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
于 10%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低于 10%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的。
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可授权管理层行使相关权利。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二)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六、七条。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六、七条。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第十
一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适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
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
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等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
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
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
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