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适用本制度,由董事会、股东会根据《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
决策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
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
为,做好防止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
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
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
理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
报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
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
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
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
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严格控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加大监
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严格遵
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
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工作中,
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
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
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或办理股
份锁定手续,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
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
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