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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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劲
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同时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子通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可
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
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回避。因委员会
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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