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5: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劲旅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年年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上一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日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个证券账户下的全部股份余
额及适用的锁定比例,计算其年初可转让额度。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单一证券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年初可转让额度即为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量。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任的,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
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
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时,不得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
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劲旅环境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