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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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劲旅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及时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流程: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
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并及时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
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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