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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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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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本制度所称“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
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应在辞职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
达公司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
生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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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
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
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离职交接与后续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
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指定的接手人员详细说
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
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
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
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不因其离任而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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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
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
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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