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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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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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
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品价格风险,
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
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与境内外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各项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及相关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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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
范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
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种类应当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和衍生
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
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
相关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
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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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
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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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二)确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额度议案,审议、审批
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由套期保值领导小
组确定。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拟定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向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执行套期保值具体实
施方案;
  (三)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
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四)及时更新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
变动,持续评估套期保值效果;
  (五)做好套期保值工作登记台账,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
业务情况;
  (六)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未经公司套期保值领
导小组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按照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议案,在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内,授权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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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工作小组进行管理、操作。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在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
地行使该权利。如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人员变动,变动人员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
切权利,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处理人员变更事宜,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
务相关方。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根据业务情况、采购情况、收支情况
等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提供相关资料及套期保值业务需求。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的需求,对标的
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套期保值方案。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及时登记套期保值台账,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价值变动
情况。
  第二十条 财经管理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
与使用监督;按月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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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每月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
证金使用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向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递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后的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外部环境、市场情况、
汇率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
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及相关人员,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
期保值业务已确认亏损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
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立即向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错单时,如是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导致的错单,需立即
上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决策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
消除或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如是相关金融机构导致的错单,应根据双方合同
规定,通知相关金融机构,由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
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套
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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