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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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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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规范
运作》”)、《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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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服务
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通过充分的
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误导性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任何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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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
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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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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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
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与
投资者交流,由董秘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董秘
办公室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董秘办公室拟定的互动易平台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秘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
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拟回复内容如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分子公司相关情况,为确保回复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董秘办公室可以提请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
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秘办公室发起审批流程,经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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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由董秘
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任何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会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
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
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
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
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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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
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 、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秘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
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规范运
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
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
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
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
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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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
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新闻等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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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
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
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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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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