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降低董事会决策的风险,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
指引》《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
准,主任委员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
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的辞职申请。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
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
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成员。
第九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在审计委
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
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
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
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
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
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
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
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
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
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
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
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
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
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
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
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
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
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
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和对外
担保事项基础资料;
(六)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等相关部门提供
的相关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及
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召开会议可以
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资料保存
期限 10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委员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审计委员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本人意见、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
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请中介机构时需报董事会批准,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