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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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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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宝塔山路 30 号 1 楼 4 号
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00—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2,315,3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31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52,295,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5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9%。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52,315,34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52,315,34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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