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9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份52,666,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03%。
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146,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85%。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36,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7549%;反对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4271%;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2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
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4271%;反对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7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2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4271%;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3587%;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
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3587%;反对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6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3587%;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1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3%;反对
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97,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9649%;反对 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3587%;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618,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7%;反对
票默认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7.1017%;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3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
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6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9.3587%;反对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26,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反对
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7785%;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镭律师、李明慧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