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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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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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上海艾
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所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闵行
区秀文路 908 号 B 座 15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洪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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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3,296,74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4%。其
中: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
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197,2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099,46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合法有效。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119,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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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226,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反
对 68,2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弃权 2,393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表决结果:同意 168,919,71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42%;反
对 4,371,8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7%;弃权 5,193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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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68,718,47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81%;反
对 4,573,0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88%;弃权 5,193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同意 168,920,41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46%;反
对 4,371,1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3%;弃权 5,193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同意 168,905,41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60%;反
对 4,371,1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3%;弃权 20,193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表决结果:同意 168,920,41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46%;反
对 4,371,1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3%;弃权 5,193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同意 168,719,17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85%;反
对 4,572,37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84%;弃权 5,193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同意 168,920,41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46%;反
对 4,371,1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3%;弃权 5,193 股,占与会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同意 168,920,41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46%;反
对 4,371,1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3%;弃权 5,193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同意 168,920,41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46%;反
对 4,371,1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3%;弃权 5,193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
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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