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并作为公司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
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
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五)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
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
限售股相关事项;
(八)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九)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
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应履行《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对于董事会秘书
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聘
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董事会
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
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
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
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
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由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员组成。公司应设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及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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