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
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
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
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研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
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
案;
(六)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七)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战略规划;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
大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员会成员了解到公司
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发出会
议通知。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
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
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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