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5-142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龙蟠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128),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证券”)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
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近日,公司及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2,987,55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51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9,999,977.01 元,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将扣除
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 2,177,803,577.01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全部到位,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24 号《验资报告》,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4,468,856.18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175,531,120.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
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近日,公司及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项目
江苏龙蟠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
集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南京 544377644819 53.74
公司 新港支行
常州锂源新能 中国银行股份
源科技有限公 有限公司南京 523577648926 新能源汽车动 211.71
司 新港支行 力与储能电池
中国银行股份 正极材料规模
四川锂源新材
有限公司南京 487177644930 化生产项目 11,256.20
料有限公司
新港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
四川锂源新材
银行股份有限 93010078801300002327 95.62
料有限公司
公司南京分行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的
下属支行,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3: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共同视为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动力与储能电池正极材料规模化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