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5-49 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主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7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13,001 股,约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0.5955%。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数的 0.0000%。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584,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94%;反对 94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8%;
弃权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459,0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742%;949,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23%;46,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5%。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 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563,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07%;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3%;
弃权 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437,2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365%;895,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750%;121,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5%。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692,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29%;反对 84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3%;
弃权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7,1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489%;840,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76%;46,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5%。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528,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69%;反对 97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1%;
弃权 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402,9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051%;97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76%;74,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3%。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30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