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贵阳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泰和泰(贵
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
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公 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详细说明了本次股
东会须知、议程、议案具体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长张华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
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90人,所代表股份合计79495149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190630001股)的41.7012%。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9人(其中股东张华亦作为山东怀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 出 席 ) , 所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51074683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8420466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190630001股)的14.4087%。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出席5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为: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已经公告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
东会通知》列明及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
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79,460,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64%;反对票33,59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22%;弃
权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0014%。
该议案因涉及重大事项,持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以下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481,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828%;反
对票33,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38%;弃权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参与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审议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综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